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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外情取证: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哪些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
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被继承人都会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等。那么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哪些北京调查公司?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订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证遗嘱:  它是指遗嘱人设立的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证明的书面遗嘱。制作公证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申请。一般情况下,遗嘱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遗嘱。  2、审查。公证机关对申请的内容及遗嘱予以确认,并在《遗嘱证明书》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然后加盖公证机关印章。  (二)自书遗嘱:  即指由遗嘱人亲笔制作的遗嘱,其法律要求是:  1、)自书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遗嘱人应在自书遗嘱上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即指由遗嘱人请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制作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请求他人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必须属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遗嘱人须是成年人且智力正常。  2、书写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注明代书的年、月、日。  3、应当由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逐一分别在遗嘱上签名。  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加代书遗嘱的制作,也就是说,他们既不能成为代书人,也不能成为见证人。  二、订立遗嘱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一)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是: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三、订立遗嘱是什么行为  这是一个双方行为,首先是立遗嘱人要留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内容,这是立遗嘱人单方即可完成的。其次是要由继承人继承遗产。这里面有个选择的问题,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是有选择权的。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进入法定继承的程序。所以整个遗嘱继承需要立遗嘱人和继承人共同完成的,属于双方行为。  总而言之,只要是被继承人合法的订立的遗嘱,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遗嘱的订立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